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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税务例会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
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精神,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2.南都公益基金会
  3.华民慈善基金会
  4.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8.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9.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0.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1.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12.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13.中国扶贫基金会
  14.海仓慈善基金会
  15.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
  16.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7.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8.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19.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20.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2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22.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2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24.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25.中国孔子基金会
  26.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27.中国绿化基金会
  28.万科公益基金会
  29.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30.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3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32.人保慈善基金会
  33.中远慈善基金会
  34.中华慈善总会
  3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37.中国癌症基金会
  38.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39.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4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41.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42.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43.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44.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45.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46.凯风公益基金会
  4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48.天诺慈善基金会
  49.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0.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1.心平公益基金会
  52.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3.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5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55.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56.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57.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58.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59.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60.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61.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62.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63.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64.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65.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66.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67.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68.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69.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70.华阳慈善基金会
  71.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72.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73.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74.中国航天基金会
  75.中国禁毒基金会
  76.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77.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78.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79.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80.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81.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82.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
  83.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84.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85.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86.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87.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88.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89.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90.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91.神华公益基金会
  92.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93.顶新公益基金会
  94.瀛公益基金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2号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3号
 
    现将花椒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关于辽宁国税网上办税厅正式上线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地址:通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外部网站(http://ln-n-tax.gov.cn)中的“办税服务”进入。也可以在地址栏中直接输:http://218.25.58.68:7001/lnwsswjout或http://218.25.58.68:7001/sys/login/login.jsp进入。
开通申请流程:
纳税人首次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首页中的“ ”按钮,填写开通申请信息,然后根据开通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初始密码为法人证件号码后六位)登录系统
功能操作:
点击“开通申请”按钮,打开“开通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表”页面,
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验证码”点击“查询”按钮,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和“经办人”信息。然后填写“联系电话”,选择“法人证件类型”,填写“法人证件号码”(注意“联系电话”和“法人证件号码”需要和设立登记时的保持一致)。最后点击“申请”按钮提交表单。(特别提示:开通初期windows vista和windows7操作系统计算机没法使用网上办税厅功能)
二.开通后的功能:
1.涉税事项申请: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涉税公告、涉税文书、发票管理和数据上报
2.纳税申报
3.网络发票(暂时未开放)
4.涉税信息查询⑴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可以查询纳税人状态。
                ⑵通过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可以查询发票真伪及状态
5.一户式查询:查询本企业的各种信息
6.通知公告
7.服务指南
8.电子印章启用
三、办税服务厅优点
   1.全天候办税服务。突破服务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简化办事流程
   2.无纸化办税服务。网上办税厅使用‘中国电子签章公安鉴定统一平台’的ESCA电子印章,取消纸质报送保障征纳双方互相提交的各类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3.人性化办税服务。方便使用的操作界面、简洁明了的提示信息、
   4.公开化办税服务。通过网上办税厅,税务机关将办税流程进行公开,纳税人可以随时查阅办税指南了解税务机关规定的各个涉税事项的工作流程、工作节点、工作职责和办结时限等内容,体现了阳光办税。
四、办税服务厅的用户对象:所有纳税人(包括个体纳税人)。
联系人:文书类:冯锡佳   电话:88041931
        发票类:乔天     电话:88086473
 
六月例会税政问题解答
1、企业雇请临时人员支付的成本费用,是以工资薪金形式还是以劳务形式承认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条例》三十四条、国税函(2009)003号的规定,对于雇请的临时工,如果与企业签订了劳务合同,属于劳务费支出,应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才能税前扣除;如果支出的临时工工资,满足国税函(2009)3号的五项标准规定,可按工资薪金进行扣除。
附件:国税函(2009)3号的五项标准: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
2、企业业务真实发生但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中了时已经实际发生并已在当期进行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法凭据的,可以在当年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税前扣除。
3、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以各种名义给予企业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财税〔2009〕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4、房地产企业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基数问题?是否可以扣除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6条、第9条、第12条的规定,可做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基数问题,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可税前扣除。
对符合条件的预售收入,年度汇算时暂填入附表一(1)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行,实现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同时对应的成本暂填入年报附表二(1)第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行。
5从2009年开始,企业购入小汽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购入的是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企业使用成品油其增值税如何抵扣?
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相关人员为所有权人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其耗用的成品油,一律不得作为企业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企业外购成品油加油卡,作为福利分配给企业相关人员的,视为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作为企业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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