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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税务例会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29号
 
    根据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现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三、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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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2010年度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请各单位自行组织学习并作好宣传和辅导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新《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原来的自行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申报扣除。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损失的申报形式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资产损失的申报管理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依据审批权限,已经过各基层局审批通过的资产损失,可按照审批意见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各基层局按照审批权限已经通过审理委员会审批并上报市局的资产损失,经市局审核后按照市局的审核意见执行;各基层局尚未审批的资产损失,可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损失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基层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核。
五、申报程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汇算期内将汇总清单报送办税服务厅窗口。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每年3月末前将申报资料报送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税服务厅窗口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进行审核,合格的制作《资产损失申报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转交税源管理科(所),税源管理科(所)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损失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基层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核。企业申报不符合要求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应当要求其改正,即时向纳税人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关联报表注意事项
 
1、封面:“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如果选择“是”则必需填写附表一至附表七,“存在对外投资情况”,如果选择“是”则必需填写附表八,因为附表八为多填表,至少要填写一张附表八,“存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如果选择“是”则必需填写附表九。
2、附表一(关联关系表):至少要填写一条记录,且“关联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国家(地区)”、“地址”、“法定代表人”这些项都不可为空值,如有空值系统则视该条记录无效,不予处理,“关联关系类型”的选项至少要选择一种。
   3、附表三(购销表):“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下的境外关联方与境外非关联方这两组信息,每组要求至少要填写一条记录且“名称”、“国家(地区)”、“定价方法”这些项都不可以为空值,如有空值系统则视该条记录无效,不予处理,“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下的境外关联方与境外非关联方这两组信息,每组要求至少要填写一条记录且“名称”、“国家(地区)”、“定价方法”这些项都不可以为空值,如有空值系统则视该条记录无效,不予处理。
 
    4、附表四(劳务表):“二、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下的境外关联方与境外非关联方这两组信息,每组要求至少要填写一条记录且“名称”、“国家(地区)”、“定价方法”这些项都不可以为空值,如有空值系统则视该条记录无效,不予处理,“三、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下的境外关联方与境外非关联方这两组信息,每组要求至少要填写一条记录,“名称”、“国家(地区)”、“定价方法”这些项都不可以为空值,如有空值系统则视该条记录无效,不予处理。
   5、附表五(无形资产表):“其它”下明细信息,如存在业务,则项目名称必需要填写,如空值系统则视该条记录无效,不予处理。
   6、附表七(融通资金表):“境外关联方”、“境内关联方”这两组信息,每组要求至少要填写一条记录,且“名称”、“国家(地区)”、“币种”、“融资起止时间”、“担保方名称”这些项都不可为空值,如有空值系统则视该条记录无效,不予处理。
   7、附表八(对外投资情况表):“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下的“股份信息”要求至少要填写一条记录,且“起止时间”、“股份种类”这些项都不可以为空值,如有空值系统则视该条记录无效,不予处理,“六、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 要求至少要填写一条记录,且“股东名称”、“国家(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持股种类”、“起止时间”这些项都不可以为空值,如有空值系统则视该条记录无效,不予处理。
   8、附表九(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17.其它”下明细信息,如存在业务,则项目名称必需要填写,如空值系统则视该条记录无效,不予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部分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控制玉米深加工过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暂停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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