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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函

一、贴息范围和标准

(一)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经市级和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下同)内。2016年(含)以前入驻的小微企业

(二)贷款贴息期限为201511日—20151231日期间发生的在本市内银行获得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并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对展期和逾期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三)贷款贴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不足一年的贷款金额,根据实际贷款天数按年折算(一年按365天计算)。

(四)同一笔银行贷款只能申请一种贷款贴息类型,已获得其他市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银行贷款不再予以支持。

二、贴息企业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企业;

(三)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四)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银行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小微企业。

(三)贴息企业申报所需材料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按序胶装成册:

(一)企业贷款贴息申请;

(二)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一)(见附件1);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2015年度使用工资手册及职工人数核定情况及复印件;

(四)粘贴防伪标识2015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2015年度企业缴纳各种税金完税凭证(或不拖欠国地税证明)。

(五)企业与银行签订借款有效合同,通过担保贷款一并提供担保贷款合同,创业基地出具的企业入驻证明;

(六)本市贷款银行开具的企业借款还款及利息支付计划单、企业借款还款利息支付流水单;

(七)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见附件3)。

(四)材料申报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由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各区县(市)上报的贴息资金计划进行审核,聘请同业专家核准确认,制定贴息资金计划,四部门联合报送并履行政府审批程序后下达资金,督促企业按规定进行贴息资金会计处理。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牵头部门,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创业基地的小微企业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填报表二(见附件2),做好报送工作

(二)各区县(市)按照市经信委等四部门印发《沈阳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建立贷款贴息资金绩效评价,并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

(三)对开具虚假入驻证明的创业基地,市政府将取消其市级以上认定资格,不得申报各级政府支持政策;并追回企业贴息资金补助。

(四)装订成册材料报送一本、主管部门汇总表报送一式三份,报送截止日期2016531日前统一报送至市经信委融资担保处(原中小企业局三楼318室)。

 

附件:1.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一)

      2. 沈阳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汇总表(表二)

3. 企业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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