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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初审办理《书面审查合格》的流程

 

初审办理《书面审查合格》:
办理部门:人社(劳动)窗口
办理要件:
    一、书面审查时间
2011年12月20日—2012年11月30
   
二、书面审查内容
对用人单位2011年度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书面审查。
三、书面审查程序
1、用人单位可登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www.syhrss.gov.cn/),在网页服务大厅:右下角点击“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系统”。(也可登陆http://218.25.90.184/scsb/pubinfoAction 直接进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系统”),点击“进入申报系统”,点击“注册”填写单位信息(*1、用户名及密码:须用字母或数字填写,勿用汉字;2、审查机关:系统自动生成;3、经营地址所在区:必须选“和平区”;4、注册登记机关:在下拉列表中选中“和平分局”;5、社会保障编号: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可暂填写为:000000),点击“提交”,填写用户名、密码,点击“登陆”,点击“填报书面审查报审表”,点击“申报”添加单位信息(*年度栏:系统自动生成2011),点击“保存”,点击“打印”打印《报审表》;
2、用人单位携带《报审表》一式两份(由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报审材料,到和平区人社局书面审查窗口申请要件审查。
3、用人单位提供报审材料
四、企业初审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内部员工规章制度(职工录用离职制度、职工考勤制度、职工奖惩制度)或员工手册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录用职工名册及复印件(上一年度)
4、劳动合同(上一年度)
5、工资手册(首页和核定页)及复印件(上一年度)
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个人缴费明细(最近一个月)及复印件;
7、工资发放表(最近一个月)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8、职工考勤记录(最近一个月)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新增人员需提供录用职工名册及复印件,减少人员需提供终止合同书和社保变动情况表及复印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需提供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用A4纸打印)
五、《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审表》填报说明
1、审查编号: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填写;
2、审查流水号:由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3、用户名及密码:须用字母或数字填写,勿用汉字(用户名及密码须牢记)
4、审查机关:系统自动生成
5、经营地址所在区:必须选“和平区”;
6、社会保险编号: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可暂填写为:000000
7、单位名称:填写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注册全称。下属分支机构如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作为独立用人单位单独申报;
8、登记类型:依据注册登记证件选择相应类型;
9、注册地址:按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地址填写;
10、经营地址:按实际经营所在地的地址填写;
1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营业执照、批准文件、任命文件为准;
12、行业划分:按照单位注册登记证填写;
13、《报审表》中需要填写的数据除特殊要求外,一律以申报审查年度12月份的数据为准
14、《报审表》中填写的数据单位为: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件、年;
15、职工人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数;
16、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并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17、全年办理招工备案手续人数:指审查年度内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备案手续的员工人数;
18、劳务派遣人数:指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的职工人数;
19、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指审查年度12月份在册人数中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20、劳动合同鉴证人数: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人数;
21、应参保人数、实际参保人数:均指审查年度12月份的人数;
22、实行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个小时的工作制度;
23、实行综合计时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特殊行业的职工实行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4、实施不定时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职工实行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
25、全年发放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全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
26、从事技术工种人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种岗位上的职工人数,具体可见《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27、内部规章制度: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28、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9、童工: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无收费
窗口咨询电话:22532752
作息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总服务台电话:22874849
办公地址:和平区北二马路69号
注:办理要件的示范文本请登录www.hpspfwzx@163.com和平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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