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现针对公告内容发布日常工作规定如下:
一、公告具体内容请企业登陆纳税服务平台或点击查看。
二、总局公告主要内容:开具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受理期限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2012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即时受理。
三、工作受理程序:由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受理纳税人申请。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职责分工及业务流程:
1.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的,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2.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按总局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第(一)、(三)款进行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地核查。审核过程中,除审核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外,还应取得相关的认证清单(海关完税凭证为数据采集当月的“抵扣清单”)、准予抵扣结果通知书、申报表、相关账目等其他证明材料的纸质文件(打印件或复印件),要求注明出处、“与原件相符核对无误”字样,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加盖企业公章,连同企业申请资料一并整理成册。审核后,如本环节无问题,税收管理员在《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税务机关经办人处签字,如发现问题,在《申请单》上注明意见。转政策法规科审批。
3.政策法规科稽核管理岗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转来的资料进行复核。并按照总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核实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是否相符。如为比对异常,应看是否已经完成审核检查流程,如已完成审核检查,按审核检查结果处理。未完成的,应待审核检查流程结束后根据结果再行处理,属于该种情况的,不受20个工作日时限的限制。
经过核实后,如纳税人申请抵扣凭证均属可以抵扣范围,且企符合总局管理办法规定的,政策法规科稽核管理岗工作人员在《申请单》税务机关经办人处注明意见并签字,转主管局长终审。
不同意企业抵扣的,应在《申请单》注明原因后,将企业申请资料退回文书受理窗口。
4.主管局长负责对资料进行终审,并在《申请单》税务机关负责人处签字后,返回政策法规科。
5.政策法规科负责制作《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在《申请单》和《通知单》加盖局章。然后将资料归档备查。并将《通知单》返回文书受理窗口。政策法规科应建立管理台帐,逐户逐次逐票登记受理审批工作情况。
6.文书受理窗口将《通知单》交给纳税人。审批不通过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沈阳市高新国税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