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或个体户)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企业一式两份;个体户一式三份)
2、《发票缴销表》(一式两份)
3、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外资企业提供)
4、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5、《发票领购簿》
6、纳税户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地址迁移提供)
7、上月及本月所纳税税票(个体户提供)
8、纳税申报表(小规模企业提供)
注:1、所有复印件上必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在注明上加盖公章。
2、所有复印件均为A4纸。
3、将申请资料装入文件袋后,报送税务机关。
和平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