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填表注意事项
区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现就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填表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模式问题
申报模式应选择“正常申报”。
二、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程序如下: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1.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汇算期内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资产损失汇总清单报送办税服务厅窗口。
2.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资产损失申报资料报送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税服务厅窗口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及时进行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3.合格的制作《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回执单》交纳税人,放开网上申报环节“控制键”,纳税人进入网上申报环节。
4.企业申报不符合要求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应当要求其改正,即时向纳税人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三、 查帐征收企业年度报表填写出现以下问题,将被列为申报异常,税务机关将进行重点核查,请企业财务人员填报年度申报表时认真填写,注意以下问题:
(一) 主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为异常申报:
1. 营业收入≠0,营业成本=0;
2. 营业收入=0,营业成本≠0;
3. 营业收入=0,营业税金及附加≠0;
4. 商业企业主表1行营业收入=0,第4行“销售费用”>0;
5. 营业成本或管理费用≠0,附表三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中账载金额、税收金额未填报;
6. 资产减值损失≠0,附表十未反映,附表三第51行“准备金调整项目”未调整;
7. 利润总额与企业申报的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不一致;
8.“不征税收入”≠0,但在附表三第14行、38行未进行反映;
9.“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33行-34行;
10.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入了数字;
(二) 附表一。
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如果不为0,如相关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应在附表三第14行、38行有所反映。
(三) 附表二。
如果主表12行“营业外支出”有数,则应与附表二17、18、19、20、22、24行数字存在相关逻辑关系,涉及资产损失的,应同时在附表三42行帐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相关项目进行反映。
(四)附表三。
1.帐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尤其是第22-27行帐载金额、税收金额应填列齐全,并按规定比例扣除;
2.第42行“财产损失”如存在,则第51行帐载金额、税收金额应填列齐全,且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25号公告进行申报;
(五)附表四。
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企业如无重组事项,该列不应填数。
(六)附表五。
在填报该表时,如享受优惠政策,必须要向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且必须按减免税类型填报。该表第5、8、13、24、28、32、38、44行如有数,税务机关将进行重点核查,请慎重填写,注意以下问题:
1. 第8行“减计收入其他”,不应填数,如填数则为异常;
2. 第13行“加计扣除其他” 不应填数,如填数则为异常;
3. 第45、46、47行必须填报;
(七)附表九。
该表必须填报。
四、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被地税局代扣的企业所得税,提供说明,代扣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税收管理员确认后,到办税服务厅录入预缴税额。
五、核定征收企业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外,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申报表中,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年度申报表第13行“减免税额”不应填入数字,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所得税额”。
高新区国税局
2012-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