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办公用途的房产证或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份;
5.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6.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7.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或公司章程的复印件;汇总缴税的纳税人,应提供汇总缴税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8.出口企业需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9.验资证明及资金入户原始凭证复印件1份;(注册资金在80万以上的商贸批发企业提供);
10.从业人员证明复印件:以企业与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纳税人)。
二、相关政策
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辅导期3个月。
三、基本审批流程
1.办税服务科受理——→税源管理科、所——→政策法规科——→主管局长——→政策法规科——→办税服务科。
2.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其中:办税服务科窗口2个工作日,税源管理科9个工作日)。
沈阳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