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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公告

关于调整税收管理系统“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5号)要求,我省对税收管理系统中“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进行调整,自81日起,对单条记录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在1元以下的,不产生应征信息,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现将系统调整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综合申报表、申报附表及财务报表等,并进行纳税申报。征管系统对小于1元的税款或滞纳金已做调整,不予征收,不纳入会计核算。
二、双定系统台帐生成部分,在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减免、财政补贴后,税额小于1元的征收品目,系统调整生成计税依据、应纳税额为0
三、系统对滞纳金计算已做调整,对于现金缴纳的滞纳金小于1元的不予计算。对于自缴核销业务,系统对小于1元的滞纳金,不再生成。
四、系统调整后,代开发票产生的税款,小于1元的,不再生成应征信息。
五、需特殊说明事项:
(一)以上四项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进行修改,对涉及申报信息及滞纳金信息小于1元的数据进行特殊处理。对于系统特殊处理过的数据,在系统中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与应征信息不相一致的现象,即使出现申报数据与入库不相等,系统也不体现纳税人欠缴税费。
(二)本次税收管理系统调整,税票录入环节,由操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处理,系统将不进行修改。
(三)本次系统调整不涉及稽查系统,稽查系统产生的税款及滞纳金,按照目前处理方式不变。对确实有小于1元的稽查税款及滞纳金,可由基层分局上报问题单,省局后台将做特殊处理。
(四)以票管税方式购买发票的纳税人,仍然按照目前的方式进行处理。发票工本费等业务,税收管理系统保持现有状态,暂时不进行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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