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6号 2012.6.15
二、示范平台核查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对于申请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依法纳税情况进行核查,如存在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或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情况的,不得列入示范平台推荐名单。同时,填具《核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涉税违法行为表》,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附送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要加强税收管理,对其依法纳税情况每两年复审一次,如存在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填具《核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涉税违法行为表》,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附送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负责本地技术中心和示范平台的认定和复审工作,请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切实作好技术中心和示范平台依法纳税的核查情况。
四、技术中心和示范平台依法纳税情况的核查,以税务系统现有稽查信息为基础,以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为准。
对新申请企业核查中存在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税务部门立案审查情况的,应将有关立案审查情况一并上报税务总局。
五、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况核查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2012年0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政策出台的主要目的和内容
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和《暂行规定》,做好技术中心和示范平台的认定和复审工作,需要税务部门对其依法纳税情况进行核查。因此,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况核查有关问题公告》,主要内容:
(一)新申请技术中心和示范平台资格的企业依法纳税情况的核查办法。
(二)已认定技术中心和示范平台企业每两年复审一次依法纳税情况的核查办法。
(三)对新申请技术中心企业纳税情况核查的时间。
(四)技术中心和示范平台企业依法纳税情况核查的主要承办方。
(五)技术中心和示范平台依法纳税情况核查的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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