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2012.6.29
现对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2年7月13日
三、公告最后规定“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为何作出这样的规定?如何理解?
在公告执行日之前,可能存在不同地区执行标准不同的情况。根据一般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们做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的规定。但同时,上报请示文件的基层税务机关自发现问题起,因不确定上述设备的适用税率,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项在总局未公告之前尚未征税,因此需要明确这段时间的征税方式,对上述产品按照13%增值税税率征税,更有利于纳税人,因此我们对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追溯,明确“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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