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8号 2012.11.28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58家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有关税收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2012年12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58家企业符合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条件。自2011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可享受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优惠政策,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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