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度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费率认定及减免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不符合以下任意条件的纳费人不需要进行认定及减免)
(一)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费率认定
1、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在5%-10%(不含5%,含10%)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河道费。
2、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在5%(含5%)以下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进销差价的2‰计征河道费。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减免
1、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河道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河道费。
(1)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特困企业。
①由于国家政策原因造成企业亏损,纳费有困难;
②企业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③企业停产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所称因不可抗力纳河道费确有困难的,是指纳费人因遭受了严重的水、火、地震等自然灾害,并经保险赔偿后仍无力缴纳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2、纳费人享受现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收入,免征河道费。
沈阳会计服务品牌企业小蜜蜂代帐会计部整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