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3]32号 日期:2013-10-09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减征期至 2015年10月31日。职工个人缴费比率不变。 二、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