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2013年第73号
《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与其签订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可按照《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此公告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此公告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行。
注:(1)必须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正式合同
(2)必须为该残疾人缴纳保险
(3)缴纳保险不得以现金支付,要用银行划款
(4)安置残疾人就业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2、铁路运输及邮政业于2014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
3、年应纳税额超过30万,企业所得税不得按照20%缴纳,要按照25%缴纳,少缴税额需要补税。
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需要去税务局备案。
注:有税收减免方面的问题,需要事先咨询税务局是否要备案,才能具体实施。去综合二科咨询。
5、一般纳税人若有偷税、漏税、骗税情况,被税务机关查出将会面临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
6、下月申报截止期限为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