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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份和平税政例会宣讲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75号
 
    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本公告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6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4-01-08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
 
三、财税2014年第4号
  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均免征契税。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方面介绍,新规使得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可享受到免征契税优惠。
  据透露,2011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土地权属原属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日益多样化,这次两部门发布的新规定有利于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释疑  夫妻间更名为何可免契税
  据介绍,这次发布的政策除“加名”免征契税外,对其他三种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也给予免征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权益的往来,不能简单视同于买卖、交换或者赠与行为;其次是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房地产在家庭内部的调整,在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照顾;第三是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相关契税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给予减免符合民意;最后是对四种变更形式实行统一的契税政策,便于地方财税机关掌握政策,征管操作也较为简单。
 
  担忧  免税新政会否带来离婚热
  问:A与B是夫妻,想卖给C一套房,如何免交契税?
  答:总共分四步。第一步:房产更名到B名下,A与B离婚,房产协商归B所有;第二步:B与C结婚,房产更名到C名下;第三步:B与C离婚,房产协商归C所有;第四步,A与B再结婚。
  这是“夫妻之间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新政昨天发布后,网上广为流传的段子。这样的段子似曾相识。曾记否,二手房买卖按转让所得20%征税时,离婚也被认为是“避税法宝”。“离婚—结婚—再离—再结婚”的“避税法”让本该严肃的税负变动略显尴尬。
  还有人担心,新政会不会方便官员将贪污所得转移,而达到“洗白”赃款的目的。
  对此,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文认为,对于通过这种方式更名和转让财产,在短期内进行财产处置等明显存在逃税倾向的行为,应当梳理相关政策或设立一定的补充规定进行补漏。但是,目前在税收的操作上,对这个领域恶意逃税的认定仍存在盲区,对官员的财产流动监督更缺乏考量,因此,应当考虑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甄别。总体而言,该政策最大的意义是税收减免,使夫妻合理处置财产的权利得到尊重。
  背景  婚姻法司法解释曾引发“加名”热潮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引发了夫妻间房产证“加名”热潮,以及对加名后房屋权属发生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社会热议。
  当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土地权属原属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政策的发布基本平息了关于“加名税”的争论,获得了社会好评,但是由于时间仓促,对房屋、土地权属“减名”“换名”等相关契税政策,没有一并研究和作出规定。

 
夫妻间房产权属变更免契税 与限购限贷无关 
  2011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土地权属原属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日益多样化,此次两部门发布新规定有利于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两部门最新下发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此次发布的政策除了“加名”免征契税外,对其他三种变更形式也给予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这主要是基于四方面考虑。一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利益往来;二是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有必要给予照顾;三是夫妻之间房地产权属变更相关契税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给予减税符合民意;四是四种变更形式实行统一的契税政策,便于地方财税机关征管。
  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虽然在政策上给予了变更,但事实上,记者从北京市一些中介机构了解到,在此之前,北京市针对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的权属变更,也一直是免征契税的。所以从实际操作上来看,对准备更换房屋、土地权属的家庭来说,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上的影响。
  业内解读  与房地产限购限贷无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新的规定,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不论采取任何形式都是免征契税的。对此,房地产业内人士表示,该项政策只是对既有措施的确定,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限购”不会产生影响。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这一法规符合人情传统,相比之前更加明确了婚内房产的变更不需要缴纳契税,更多只是对前面政策的细化与修补,只对个别城市的执行有规范作用,由于目前的房地产限购限贷政策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与已有房屋的权属关系无关,因此该政策与目前房地产调控执行的限购限贷没有任何关系。
 

 
四、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各月份申报纳税截止期限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2013-12-19
  现将《2014年度各月份申报纳税截止期限》予以发布,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2014年度各月份申报纳税截止期限
月份  截止期限
  1月   1月15日
  2月   2月24日
  3月   3月17日
  4月   4月18日
  5月   5月19日
  6月   6月16日
  7月   7月15日
  8月   8月15日
  9月   9月18日
  10月  10月22日
  11月  11月17日
  12月  12月15日
 
五、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请示,动物骨进行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后形成的骨粒产品,是否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中列举的农产品范围?建议总局予以明确。
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动物类中,列举了“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将动物骨进行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形成的骨粒产品,仍保持了原动物骨的物理性质,其加工过程属于简单物理加工,应适用农产品13%的增值税税率。
 
 
六、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2013-12-23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出口协议之日起30内,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政策。
二、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国家规定予以退(免)税的货物劳务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退(免)税有关凭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或免税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退(免)税或免税延期申报以及省级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符合在批复次月免税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外,一律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政策。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出口行为。对于未实质性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的出口货物劳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政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查实属于骗税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发票管理继续加强(总局公告2013年34号 )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
 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3〕66号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经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将统一启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新税收票证式样,此前制发的相关税收票证式样同时废止。
八、税前扣除审核
按票据的开具单位分类票据分为:
外部票据
内部票据
分析内部票据的开具情况:
1、工资、薪金、奖金、补贴表
2、入库单:
3、出库单:
4、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计算单、分配单
5、差旅费报销单:
分析外部票据的开具单位
1、企业
2、行政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民办非企业
5、个人及其他
 
九、发票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按行业特点可分为:工业发票、商业发票、交通运输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服务业发票、其他行业发票等。
(二)、按发票反映的业务特点可分为: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特种发票等。
(三)、按发票填开金额可分为:限额发票、非限额发票、定额发票、非定额发票等。
(四)、按发票式样统一程度可分为:全国统一发票、各级地方统一发票、冠有使用单位名称只限该单位使用的发票。
1、按管辖范围可分为国税管辖发票和地税管辖发票;
2、按印制过程可分为统印发票和自印发票;
3、按填写方式可分为定额发票和非定额发票;
4、按使用特定可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地税发票:机打票,定额发票
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普通电脑版和普通手写版两种
服务业发票种类 :
   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不动产)租赁业、其他服务业。(服务业定额发票)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十、发票的开具要求
1) 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5)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十一、发票名头不合规
发票名头应为单位公章全称:
1.1无名头;
1.2名头填写不全;
1.3在名头上涂抹;
1.4未一次性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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