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73号
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 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2、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试点政策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2日
3、无形资产摊销采用直线法的,准予税前扣除,并无形资产摊销不得低于10年。
4、对于企业租用个人机动车,需要签订协议或合同,其费用扣除依据合同执行,暂时国税局无要求必须代开租车发票(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的企业);但是如果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其发票必须代开,并且只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才能扣除,例如:油费、停车、过路费、维修费等(保险不许税前扣除)。
5、总分机构暂时不要急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表,国税系统近期会对报表进行调整,申报前请与税务机关联系。
6、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注意事项
(1)A类企业年报表利润总额与利润表的利润总额必须一致,网上申报时,利润表填报错误,不可撤销,如果与年报的利润总额不一致,会导致企业不能成功申报年报表,企业只能到前台手工修改利润表后,再网上申报年报表。
(2)录入A类年报表要1主11附全部录入,空表也要保存,不能缺表。
(3)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免额=应纳税所得额*5%
(4)资产损失扣除金额要进行核对,确认错填的要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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