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和邮政业那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 电信业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三、 基础电信业务适用税率11% 增值电信业务适用税率6%
四、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五、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以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为公益性机构捐款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 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国外单位提供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传播服务,可选择按简易办计税法缴纳增值税。
十、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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