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有关小型微利的所得税政策,请参考企业所得税92条规定。
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八条自2014年4月18日起废止。
第八条的内容为:核定征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政策,现在废除。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中小困难企业减免优惠政策:
辽宁省公告2014年6号,减免期间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申报减免期限为:每年的6月15日之前。逾期不予受理。
如果企业在之前没有按时申报,在补充申报之后可以受理减免的政策。
国税:
关于开展财务软件备案须知,联系专管员填写财务制度备案表,需要写清软件的型号,数据库的名称,如果不及时备案会有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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