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政策解析
      政策解析
      财税政策
      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职工保险
  beeaccs@163.com
  024-88643388
024-88611100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解析 > 最新公告
            最新公告

2014年8月皇姑区例会内容解析

 

1、 皇姑区国税办税厅在宁山中路75号紫荆花社区北行所设立了分厅 大家可以就近选择
2、 增值税发票50组以下10万元版以下不用审批直接增版,对于超市万元版100组一下10万元版50组一下免审批直接增版
3、 法人办理登记但非正常注销的新成立公司需办理解除非正常注销手续
4、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经过三个月的辅导期后无序地交任何手续第四个月初税务局会直接下单批准其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于老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无条形章的需要时可取敞口办理
5、 皇姑区企业用自助机器进行发票认证的第一个月必须在皇姑区认证,第二个月开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在任何区的自助机器都可以
6、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如果已经是第181天企业认证不过去也可以到税务局自助机器试一试又成功地案例,周末下班的时候都可以。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2014-07-04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 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2014.6.24
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2014.7.8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按以下情形界定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虽然并不意味着纳税人非此即彼的就是虚开行为,但是需要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不属于虚开行为。与税务机关直接进行认定无关。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直接判断三要素:①提供②收款③一致。所规定的三个一对一的“向”所体现的是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相互一致。仍然强调“三流一致”的增值税抵扣原则,与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精神一脉相承。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开票方不符合以上情形的不一定是虚开行为,但是受票方取得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发票是不得作为抵扣凭证,以上有一个内在逻辑:不符合以上情形的,由开票方举证来证明自己不属于虚开行为,在税务机关未认可开票方提供证据进行协助调查认定之前,受票方是不能进行抵扣的。特别说明:这个流转税上强调法定程序原则与企业所得税上强调“合理性”原则的立法意图是不同的。
这里的“可以”是指受票方能够自主选择是否抵扣的权利。而“受票方取得不符合以上情形发票”这个反面的没有作出规定,意味着并不反对受票方进行抵扣,由于开票方存在是否虚开发票认定的不确定性,即由受票方自主选择可能承担接受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现将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代码的调整
  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
  二、发票内容的调整
  (一)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提升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
  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
  四、其他有关问题
  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2.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
  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下发本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下发本公告。
  二、新版发票的代码调整
  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
  三、新版发票的内容调整
  (一)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二)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四、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特征的调整
  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
  五、新版发票的启用时间
  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全国逐步展开,金税盘、税控盘等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使用更加广泛,性能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行金税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只允许发售金税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原使用金税卡、IC卡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全面推行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
  由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存在缺陷,难以满足税控系统不断升级的需要,因此,我们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开始使用金税盘、税控盘。随着设备版本的不断升级,金税盘、税控盘的质量和功能日趋成熟,为满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不断升级的需要,税务总局拟全面推行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
  二、原金税卡、IC卡用户能否继续使用?
  原金税卡、IC卡用户可以继续使用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三、金税卡、IC卡因系统升级或损坏该如何更换?
  金税卡、IC卡因系统升级或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金税盘、税控盘的,可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进行更换即可。
 
      
 
  沈阳财务软件 | 沈阳工商代理 | 代理注册 | 沈阳代帐会计 | 沈阳代办营业执照 | 沈阳代办公司注册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金科大厦1301室  电话:024-23919599、23919899  传真:024-23919899
   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1号第一商城B座1703室  电话:024-85611299、85611799  传真:024-85611799 -807
   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2号金融中心C4座1-40-11室  电话:024-81023052、81023056  传真:024-31291798
   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35号海丽德盛世晶典B座2003室  电话:13704047463、13555820451
   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19-1号205室204号工位  电话:13704047463、13555820451
   业务咨询电话:024-88643388、88611100
    本网站由小蜜蜂软件部设计制作  辽ICP备1301109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