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铁西例会
1、10月申报期截止到2014年10月22日
2、财税[2014]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3、企业所得税核定、查账征收均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4、享受上述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人员、资产总额需要在年报时报送备案
计算方式参照财税[2009]69号 第七条
即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减免代码:
设应纳税所得额为X(老企业参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估计数值)
查账征收企业:10万<X≤30万 减免代码为0303001
X≤10万 减免代码为0303002
核定征收企业:10万<X≤30万 减免代码为0303003
X≤10万 减免代码为0303004
6、大、中型企业不得利用上述政策在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优惠征收,在第四季度一起征收,否则属于占用国家税款,要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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