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韩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期实施!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额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在分年度计划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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