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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和平区例会内容解析

国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2015〕61号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61号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二、地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081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项目予以取消。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要求,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11日起至201512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对后续管理方式做出明确,停止执行原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要求,规定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城市公交企业申报资料办理免税手续。具体为,城市公交企业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除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上述材料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此举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和政策执行效率。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出台后,很多人都是循规蹈矩地按61号公告第五条之规定分段计算2015年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不仅计算比较麻烦,而且填写报表也不够快捷。有没有一种简单方法可以快捷地计算出减免税金额呢?

假定,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查账征收,2015年成立,当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为a(>20,且≦30),经营期设为b(≦12),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期设为c(>0,且≦3)。如何计算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减免税呢?依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分段计算如下:

一、2015年10月1日之前  

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a×【(b-c)÷b】  

减免税额= a×【(b-c)÷b】×(25%-20%)  

= a×【(b-c)÷b】×5% 

二、2015年10月1日之后  

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a×(c÷b)  

减免税额= a×(c÷b)×(25%-50%×20%)  

= a×(c÷b)×15%

三、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减免税= a×【(b-c)÷b】×5%+ a×(c÷b)×15%  

= a×【5%+ (c÷b)×10%】

即:  

当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10%】

实例验证:某企业2015年3月31日成立,查账征收,符合小型微利条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其全年减免税金额计算如下:由于其成立于2015年3月31日,实际经营月份数为10个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

(1)分段计算。2015年减免税金额=24×【(10-3)÷10】×5%+ 24×(3÷10)×(25%-50%×20%)=1.92万元

(2)用公式计算。2015年减免税金额=当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10%】=24×【5%+(3÷10)×10%】=1.92万元。

两种方式计算出的减免税金额完全一致,后者可以快速地填写在申报表相应栏次之中。

上述公式又可以变异成以下二种情形来计算平时预缴或年度汇缴申报的减免税金额:

1.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或是2015年10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或计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6~2017年度。

由于这几种情况无所谓分段计算的问题,因此:

季度或全年的减免税金额=当期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15%

2.对2015年以前成立的企业,2015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减免税金额=当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5%+(3÷12)×10%】=当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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