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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公告

2015年11月和平区例会内容解析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明确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启用新的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7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启用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契税纳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二、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仍登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网报系统会根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的税(费)种情况自动带出应申报的附表。如采取网上离线申报的纳税人需在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后重新下载离线申报工具与配置文件。用新的离线申报工具导入新的配置文件后可以正常申报。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大厅进行纳税申报。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系统中办理。
  三、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纳税(费)申报表样式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76号)中相关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明确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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