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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于洪区税政例会内容分享

01
最新政策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
免税收入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抵扣七种情况(出处:杨泳)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税进项税额;
4、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税进项税额;
5、开具弄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税进项税额;
6、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购进农产品所产生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按照一定扣除标准,核定出当期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7、加计扣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四、2017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1、《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共计包括多少张表单?
答:修订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从原来的41张表单变为现有的37张表单。按内容分,共包括反映纳税人整体情况的表单2张,会计核算相关表单6张,纳税调整相关表单13张,弥补亏损相关表单1张,税收优惠相关表单9张,境外税收相关表单4张,汇总纳税相关表单2张;按层级分,共包括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1张,一级明细表6张,二级明细表25张,三级明细表4张。
绝大部分纳税人实际填报表单的数量约在8张~10张左右。纳税人应当根据行业类型、业务发生情况正确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表单进行填报。

2、修订后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数据项发生较大变化,主要反映在哪些方面?
答:①删除原表单实用性不强或者存在重复采集情况的项目。如:原“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102注册资本(万元)”“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203会计核算软件”“204记账本位币”“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20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209所得税计算方法”“302对外投资(前5位)”。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对“101汇总纳税企业”的填报内容进行了重新分类,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企业汇总纳税备案信息关联。
③为满足非营利组织等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入股等事项的填报,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相关表单的关联,增加了“106非营利组织”“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2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报项目。
④为加强对企业股东和分红信息的采集,对原“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金额”列次,并将纳入填报范围的主要股东由投资比例前5位调整为前10位。

3、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注意勾选《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②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正确填写“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3资产总额(万元)”、“104从业人数”、“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项目;
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五、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
④《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金额。
⑤小型微利判断标准:从业人员(工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工业不超过3000万,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应纳税所得不超过50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并非年末时点数值,应按企业是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确定(全年季度平均值为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季度平均值为季初值与季末值之和÷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以报代备”。

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这会带来什么变化?
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其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但企业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没有限定期限的规定。因此,本次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调整后,纳税人可以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更有利于纳税人最大限度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将原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名称调整为“可弥补亏损所得”,其填报口径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2列“可弥补亏损所得”第6行填写报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20行“所得减免”后的值。
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2列第6行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印稽查插补及系统数据迁移等非变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行为,引发的可弥补亏损基数变动的,请到税务局维护弥补亏损台账。

6、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如何申报及备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时,应将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即可,不需另外报送证明材料。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15年97号和总局公告2015年76号的规定执行。

报完年报要记得点风险提示系统,纳税人按提示进行修改,减少出错。

02
新网厅相关

首次登陆账号是纳税人识别号,字母是大写,密码111111,如果密码被锁死联系主管税务科所解锁。
到大厅办业务可携带CA,有工作人员指导使用网厅。增值税定期定额户不需使用CA,CA密码一般为111111。
无论是否有税款申报完成都要点击实时扣款,申报表有问题及时联系税务机关。
数字证书电话:23871858、23871868。
大厅电话:25834570。

03
其他

审批类文书回执可以申请邮寄,邮费自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纳税服务科电话:2583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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