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政策解析
      政策解析
      财税政策
      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职工保险
  beeaccs@163.com
  024-88643388
024-88611100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解析 > 最新公告
            最新公告

沈阳市稳定市场主体若干 政策措施及解读

 沈阳市稳定市场主体若干政策措施

 

为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省“六稳”“六 保”政策措施,进一步稳定市场主体,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商贸文旅消费

(一)向我市居民(包括外地来沈人员)发放额度为 2000 万元的居民消费券, 用于零售、餐饮和住宿行业线下实体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从 2021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面向涉旅酒店住宿消费、旅行 社沈阳市内游览线路等消费、电影院购票消费、文博场馆门票消费、旅游景区门票消 费、创意园区文化消费、互联网经营场所上网消费、文创店购物消费、KTV 或游戏厅 娱乐消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购票消费、图书出版音像消费等 11 类场景,发放 1100 万元文化和旅游消费券。(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三)对经营范围含住宿服务的相关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按照 2021 年 1-5 月实际纳税额的 20%给予补贴,单户补贴额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按照 2019 年上半年纳税额的 20%给予旅行社(总社)补贴,单户补贴额不 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二、稳定企业就业用工

(五)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对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返还资金。大型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及其职 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不超过 60%返还。(责任 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责 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实施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贷款贴息。 对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一年新增单笔(一年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期 
限不超过 12 个月(含),贴息比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的 30%确定。单个 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设立 300 万元专项资金,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中小企 业融资的,按照实际投放占全市投放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 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十)补充“助保贷”风险补偿资金 1140 万元,保障“助保贷”业务平稳运转, 引导贷款向小微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十一)建立招投标“信用保函”试点企业清单,优先选择诚信创建示范企业中 信用等级为 3A 的企业纳入清单。清单中企业可使用“信用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和 电子保函。清单中企业为“信用保函”向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购买担保服务的,产生 费用由政府以购买服务模式出资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交 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推动持续减税降租

(十二)落实国家减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 10 万元 提高到 15 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 100 万元的部分, 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继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的 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十三)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产租金。提倡鼓励各类房产所有单位为承租的中小 企业减免房产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国资委、机关事 务局)

 

五、扶持公共交通运输

(十四)向我市居民发放总额 1500 万元的出租车乘车消费券,用于出租车承运 消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五)对道路客运给予补贴,市内客运站 10 万元/站、郊县区客运站 5 万元/ 站。(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政策条目中明确期限 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稳定市场主体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应对 5 月 15 日以来的疫情防控新变 化,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积极促进消费,稳定市场主体, 有效拉动经济增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开 展了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在研究制订《若干政策措施》时,重点把握四个方面:

一是突出“第一时间出台”。自疫情出现变化开始,市委、市政府第一时间做出 部署,坚持“民之所盼、政之所向,企之所难、政之所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 等部门立即开展了餐饮、零售、住宿、专业市场等企业座谈调研,切实摸清企业存在 的困难。针对企业诉求制定新政策,并从政策储备库中筛选了成熟政策,在两周的时 间里,深入调研、认真测算、反复论证,形成了《若干政策措施》。5 月 31 日,我市 实现中风险地区“清零”,《若干政策措施》把握住这个时间窗口,“第一时间”于 6 月 1 日印发实施,保证了政策出台的时效性。

二是突出“一个统筹和两个衔接”。“一个统筹”指,《若干政策措施》注重统 筹落实国家、省最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充分吸纳了国家发改委 4 月 29 日出台的《2021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人社部 5 月 20 日出台的《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 措施》中的新政策,特别是制定了减税、稳岗补贴返还、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长以 工代训时限等 4 条政策。“两个衔接”是指,《若干政策措施》与年初的支持市场主 体复苏 25 条政策形成互补和接续,比如,将“助保贷”资金池在 3000 万规模基础上, 再扩充 1140 万元,确保充分发挥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作用。《若干政策措施》与 去年部分效果明显的好政策相衔接,如继续沿用了鼓励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等政策。

三是突出受影响的行业群体。更加注重政策精准性,此次《稳定市场主体若干政 策措施》惠及面更多向中小微主体倾斜。在调研中有不少中小餐饮企业反映,疫情以 来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特别是疫情中风险封闭区域周边的餐饮企业,人流量、营业额 均下降较多;出租车、公交客运行业也反映收入下降,旅行社、住宿企业损失较大。 为此,《若干政策措施》针对这些受冲击影响大、舆论呼声较高的行业的中小企业, 分别制定了发放消费券、资金补贴等相应条款给予支持。此外,对于社会各界一直关 注的稳就业问题,《若干政策措施》也专门设置了稳定企业就业用工部分,从降低用 工成本和加强培训补贴等方面推出了相关条款。

四是突出多种方式和高含金量。这次《稳定市场主体若干政策措施》15 条政策, 结合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了消费券、补贴、贴息、信用保函、失业保险返 还、延长政策时限等多种支持方式,在确保公平的基础上,尽可能覆盖更多市场主体。 同时,我们注重提高政策的含金量,经初步测算,预计将为企业减负约 10.3 亿元。

 

二、政策释义

《若干政策措施》分为 5 个方面,具体政策措施共计 15 条。

第一部分,扩大商贸文旅消费。

第 1 条:为尽快消除前期疫情对商业市场的不利影响,引导市场人气回归,释放 居民消费潜力,我市面向沈阳市居民及外地来沈人员发放总额 2000 万元的居民消费 券。每份为额度 50 元的券包,包含 2 张 20 元和 1 张 10 元消费券。本轮消费券通过 微信平台,采取“网上预约、分期发放、随机摇号、同步公证”的方式分三期发放。 第一期发放总额 1500 万元,6 月 3 日 18 时至 6 月 10 日 10 时通过“盛事通”微信公 众号平台预约,6 月 10 日 14 时摇号,有效期到 6 月 25 日 24 时;第二期发放基础额 度为 500 万元,第一期剩余及退款金额转入第二期,6 月 12 日 18 时至 6 月 29 日 10 时预约通道开放,6 月 29 日 14 时摇号,有效期到 7 月 14 日 24 时;第三期发放额度 为第二期剩余退款金额,7 月 1 日 18 时至 7 月 16 日 10 时预约通道开放,7 月 16 日 14 时摇号,有效期到 7 月 31 日 24 时。每期成功预约但没有中券的消费者自动进入下 期预约,无需重复预约。本轮消费券可在沈阳市辖区内注册微信商务支付功能的餐饮、 零售、住宿的线下实体企业使用,覆盖全市 32 个业态品类,约 39.4 万商户。消费者 单笔消费 40 元以上可一次性全额使用 20 元消费券,单笔消费 20 元以上可一次性全 额使用 10 元消费券,不找零,不重复使用。可同时享受线下实体餐饮、零售和住宿 企业的其他优惠活动。

政策联系人:马云飞,电话:22722104

第 2 条:为进一步加快文旅行业复苏,我市从 4 月 29 日到明年 2 月 28 日,面向 11 类文化旅游消费场景发放 1100 万元的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此次发放场景共包 括 11 类:涉旅宾馆酒店住宿消费;旅行社沈阳市内游览线路消费;书店、音像店消 费;KTV 包房、游戏娱乐场所消费;剧院、剧场门票消费;1905 文创园、奉天记忆文 
创园等创意园区消费;电影院门票消费;故宫、帅府等文博场馆门票消费;植物园、 森林动物园等旅游景区门票消费;互联网经营场所上网消费;工艺品店、文创店购物 消费。优惠券共分 15 元、30 元、50 元、100 元 4 种面值,实行满减优惠,即:满 30 元立减 15 元、满 60 元立减 30 元、满 150 元立减 50 元、满 300 元立减 100 元。其中, 满 300 立减 100 元适用于涉旅宾馆住宿消费、旅行社沈阳市内游览线路费用、消费较 高的文博(景区、剧院)场馆门票消费;满 150 立减 50 元适用于图书出版音像等消 费、KTV 包房或游戏厅娱乐消费、演出场所购票消费、创意园区文化消费;满 60 立减 30 元适用于电影院购票消费;满 30 立减 15 元适用于文博场馆门票消费、旅游景区门 票、互联网上网消费、工艺品店或文创商品销售店的购物消费。

联系人:孙宁浩,联系电话:31619062

第 3 条:今年以来,全市住宿业因两轮疫情影响,正常经营受到较大冲击,为帮 助住宿业恢复经营,对在 2021 年 1-5 月份持续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住宿企业(包括 个体工商户),按照 2021 年 1-5 月实际纳税额的 20%给予补助,降低住宿业企业(包 括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享受本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包括个体工 商户)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含住宿服务,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 违纪、失信行为。二是纳税额以 2021 年 1 月 1 日 0 时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 24 时税务 系统入账为准。

政策联系人:马志宇,联系电话:23768215

第 4 条:我市 324 家旅游社(总社)从 2020 年初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2020 年 2 月份国家文旅部要求停止经营境外旅游业务,我市有 83 家境外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 社按照文旅部要求停止经营境外业务,目前还没有恢复。国内几次发生疫情期间,旅 行社按照疫情防控暂时停止经营旅游产品。为此,为帮助解决旅行社遇到的困难,制 定了本次旅行社资金帮扶政策,对旅行社(总社)的帮扶政策参照 2020 年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旅游企业帮扶有关事宜的通知》《省文旅厅关于组织旅游企业申报财政帮 扶企业专项资金的通知》规定,按照我市 324 家旅行社(总社)2019 年上半年缴税的 20%进行资金分配补贴。

政策联系人:冷贵元,联系电话:31619036

第二部分,稳定企业就业用工

第 5 条: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 微企业按不超过 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政策联系人:潘勇,联系电话:22539041

第 6 条:将我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 1%(单位 0.5%,个人 0.5%)的阶段 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

政策联系人:潘勇,联系电话:22539041

第 7 条: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政策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联系人:姚凤印,联系电话:22511640 第三部分,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 8 条:在我市现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实 施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贷款贴息,进一步降低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壮大发展。具体方式为,对我市“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上一年新增单笔(一年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未满一年的,可 延期下年,贴息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含),贴息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 30%确定。不满一年期限银行贷款,根据实际贷款天数折算。单户企业年度最高贴息 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本政策的覆盖范围为 2018-2020 年被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及辽宁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同时,当年己获得沈阳市级财政资金贴息扶持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本政策 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政策联系人:高百涛(贷款贴息),

联系电话:88589888 何 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系电话:81535355

第 9 条:根据《关于做好部分地区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21〕63 号),中国人民银行向北方十省份下达 2000 亿元再贷款专项额度,其中,辽宁省为 240 亿元。同时放宽了发放再贷款银行范围,我市 14 家地方法人银行目前全部符合发 放条件。为用好、用足央行再贷款政策,有力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发展,我市已配套奖 励资金 300 万元人民币,用以鼓励我市 14 家地方法人银行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快争 取我省剩余 44 亿元再贷款限额,更好运用再贷款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政策联系人:杨英,联系电话:22721451 


第 10 条:“助保贷”业务是中小微企业自愿申请办理,以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 资金作为增信手段,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 放贷款的信贷业务。首期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政府注入 3000 万元增信资金,今年新增 风险补偿资金 1140 万元,“助保贷”业务风险资金池达到 4140 万元。贷款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当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与合作银行按单笔代偿 率最高不超过该笔净损失的 50%分担补偿。目前沈阳区域内合作银行包括:光大银行、 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和沈阳农商银行。

政策联系人:杨英,联系电话:22721451

第 11 条:实施“信用保函试点企业清单”,即从市招投标平台上选取 3A 级诚信 示范企业开展试点,以自身信用作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担保,不需要以现金方式缴纳 投标保证金,是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的创新 方式,试点企业可以借助该金融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在相关领域的优势,严守信用承 诺,缓解企业在招投标方面的资金压力。

政策联系人:刘晓亮,联系电话:83961140

第四部分,推动持续减税降租

第 12 条:关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 工商户、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 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 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后未超过 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 免征增值税政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 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联系人:岳一铭,联系电话:22563096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 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联系人:刘宇,联系电话:22563434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个 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 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 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 税事项报告表》。

联系人:秦箫,联系电话:22563346

关于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 100%加计扣除,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 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 前摊销。本政策中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 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 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制造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 3 季 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 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 理方式。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 受。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刘宇,联系电话:22563434 
第 13 条:房租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刚性支出,鼓励各类房产所有单位, 在自身能力范围内,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缓收房 租,有助于增加企业抵抗风险的韧性,稳住企业的市场活力。

第五部分,扶持公共交通运输

第 14 条:通过“盛京通”面向沈阳市居民发放总额度为 1500 万元的“沈阳市居 民出租车乘车消费券”(以下简称乘车券),用于乘坐巡游出租汽车使用微信线下方 式结算车费。单张乘车券面值 5 元。每次结算只能使用 1 张,不找零,不重复使用。 乘车券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 10 天。乘车券的使用范围仅为巡游出租汽车使用微信结 算车费。核销乘车券必须使用微信商户码收取车费,乘客在使用乘车券结算车费时应 提前告知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以免影响乘车券使用。

政策联系人:交通服务热线 12345 转 1 转 3

第 15 条:疫情以来,全市长途客运站在客流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为履行公益职 能,坚持常态化运营,并严格落实消杀措施,固定运营成本高,收入明显下降。为缓 解客运站运营压力,对在本市区域内正常运营的客运站发放一次性补贴。

政策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 朱涛 23923375

相关政策条款具体申请条件、操作流程等事宜,请咨询各责任单位政策联系人。 

 
      
 
  沈阳财务软件 | 沈阳工商代理 | 代理注册 | 沈阳代帐会计 | 沈阳代办营业执照 | 沈阳代办公司注册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金科大厦1301室  电话:024-23919599、23919899  传真:024-23919899
   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1号第一商城B座1703室  电话:024-85611299、85611799  传真:024-85611799 -807
   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2号金融中心C4座1-40-11室  电话:024-81023052、81023056  传真:024-31291798
   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35号海丽德盛世晶典B座2003室  电话:13704047463、13555820451
   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19-1号205室204号工位  电话:13704047463、13555820451
   业务咨询电话:024-88643388、88611100
    本网站由小蜜蜂软件部设计制作  辽ICP备1301109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