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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理避税浅谈

 

在税收领域,避税具有普遍性意义,特别是当税收的征纳关系跨越了国界时,这类活动的意义就显得更为突出。因此,研究国际避税的起因及方法,便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为维护和实现其最大经济利益和业务,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方面的差异躲避其应履行国际税收义务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

  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两者都属于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的行为,其动机和结果是一样的。但一般说来,国际避税通常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以种种合法手段将纳税义务减至最低限度的行为。国际逃税(亦指国际偷漏税)通常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和漏洞,以种种非法手段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因此,在西方经济学界看来,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后者属违法行为,前者则不属违法行为。
造成国际避税的客观原因,多是由国家间税制规定和税负轻重的差异所引起的。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管辖权约束规范的差异。如前所述,税收管辖权包括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在约束税收管辖权行使范围的诸种规范中,除了公民身份的认定有公认的标准,即以其是否拥有某国国籍来判定之外,对收入来源地和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均有自己的规定。这种规定的差异便有可能被跨国纳税人利用,作为其在国际间避税的途径。譬如,在判定一笔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的问题上,各国采用的标准就不统一,有的以劳务提供地为准,有的以合同的签订地为准,还有的以权利的使用地为准。这样一束,跨国纳税人便可利用这些标准的差异,使自己的收入变为来源于其他国家境内的收入,从而避开本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管辖。再如,在居民身份的判定问题上,各国采用的标准也不统一,如对法人居民,有的以注册登记地为准,有的以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为准。如果一家跨国公司要逃避有关国家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管辖,它就可以在采用总机构标准的国家登记注册,而将公司的管理机构设在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的国家。于是,这个跨国公司因不具备任何一国居民公司的身份地位,而无需承担任何一国的无限纳税义务。
 
二、税率的差异。税率是税收负担轻重的标志,各国的所得税制度沂采用的税率一般多为超额累进税率,但也有采用比例税率的。至于税率水平的高低,应税所得级距的大小,各国的规定就更是差别很大了。这样一来,当一个国家的税率较其他国家的税率为低时,居住在高税率国家的跨国纳税人就会设法将其收入转移到这个国家去,以获得低税待遇,逃避原所在国家的高额税负。当一个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其他国家采用累进税率时,即使后者的最高税率较前者为高,也有可能实际税负较前者为轻。这又为跨国纳税人避税提供了条件。

  三、税基的差异。所得税中的税基就是应税所得。众所周知,从总所得到应税所得,要经过一系列的4J除。这在各国是一样的。但对于哪些项目可以扣除,具体到一个项目又可扣除多少,各国的规定则不尽相同。一般说来,扣除越多,税基越小。反之,则越大。在税率既定的条件下,税负的轻重就决定于税基的大小。各国税法在税基上的不同规定,意味着跨国纳税人的某项所得在一国不能扣除或扣除较少,而在另一国却可能获得扣除或扣除较多的待遇。这又为跨国纳税人避税提供了机会。

  除此之外,税制中其他方面规定的差异,如国与国之间采用的免除国际重复课税方法的不同,具体的征收管理制度方法的不同等等,也是引起跨国纳税人避税的客观原因。

  跨国纳税人躲避国际纳税义务与国内纳税人躲避国内纳税义务有较大的不同。一般说来,国际税收所涉及的纳税人多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获取收入,并在这些国家同时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或者纳税人虽然没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获得收入,但都在这些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例如,北京恒达公司在中国大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也在荷兰创办一家公司,并同时在中国大陆和荷兰获得收入,按照中国和荷兰法律规定,北京恒达公司具有双重纳税义务,它既要在中国大陆依中国税法规定纳税,也要根据荷兰税法规定向荷兰政府纳税。这里存在这样的问题,即恒达公司在中国政府和荷兰政府履行纳税义务时,怎样确定它的应税金额。这个问题的存在,是造成国际双重征税的根源,同时也为国际避税奠定了基础。通常认为,纳税人只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获得收入,才会承担这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从而成为国际税收所涉及的纳税人。但在相当一些情况下,以一个国家获取收入的个人或法人,也会因其经济利益或经营活动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导致其对两个国家均负有纳税义务。如美国税法规定,凡属美国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一国,都必须对其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向美国政府纳税,这就是所谓居民管辖权。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仅使用居民(公民)管辖权理论行使税收权力,而又同时使用地域管辖权理论行使税收管辖权,即凡是来自本土的收入都必须向所在地政府纳税,而不论您是哪国公民或居民。由于缺少国际范围的税收管理体制的协调,尤其考虑到世界各国的单边措施和双边税收协定中减免措施,导致了世界各国税收千差万别。一方面,税收管辖权理论导致国际重复征税严重;另一方面,千差万别的税收漏洞,无不刺激纳税人巧妙利用,所以通过避税来减轻纳税义务,既有必要(税负太重)又有可能(税制千差万别)。

  跨国纳税人在如此激烈角逐的国际市场上要立于不败之地,绝非易事,必须全方位地增强经济实力,一方面从内部因素入手,另一方面尽量减轻税收负担。跨国纳税人要乞灵于各种合理的避税方式。

  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跨国纳税人的避税方法变招百出,防不胜防,谁对有关国家的税法研究得越细,方法也就越多,并又愈来愈具隐蔽性。不论其招数百端,究其根本是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来源是否能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间得到转移为宗旨。纳税人无外乎是指法人和个人,按税收管辖权不同又可确定为公民或居民,这里统称人的因素;征税对象也就是指资金投放、劳务付出,或货物交换而产生的收益或所得,这里统称为物的因素。两者的运动将会形成避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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