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核定征收又分为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其中,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法规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一、此次调整的对象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其中既有行业范围的调整,也有适用应税所得率的调整,具体有:
(一)调低了应税所得率下限:目前,税务机关多以最低限来核定应税所得率,而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也多数为中小型规模的企业,收入额一、二百万的企业居多。此次应税所得率的调低必将对这类行业造成一定的影响。
1、增加了农、林、牧、渔业行业,并将应税所得率设置为3-10%.
2000年的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中没有农、林、牧、渔业的行业划分,税务机关在具体实务操作中多将其归入工业中,但7-20%的应税所得率对于农、林、牧、渔业显然有些偏高。此次调整解决了这个问题,不但增设了农、林、牧、渔业,而且将其应税所得率设置为3-10%,成为享有最低应税所得率的行业,应该说,体现了国家对于种(养)植业的扶持政策。
2、将原有的工业改为制造业,并将应税所得率从原来的7-20%调低到5-15%.
原有的核定征收办法中,将工业的应税所得率定为7-20%,此次调低为5-15%,上、下限均有所降低,而下限降低的两个百分点对制造企业的影响也不可小视,我们不妨举例说明。
例:某化工制造企业,2006年取得收入150万元,则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应税所得额:150万×7%=10.5万元
则应纳企业所得税:10.5万×33%=3.465万元
2007年收入仍为150万元,则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150万×5%=7.5万元
则应纳企业所得税:7.5×27%=2.025万元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企业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取得同样的收入,而应纳所得税额却大有不同。首先,应税所得率的降低,使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10.5万元降至7.5万元;此外,该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也从2006年的33%降至2007年的27%,因而企业直接少缴企业所得税14450元,相当于企业的征收税率从2.31%降至1.35%.
如果按照明年企业所得税将全部采用25%的税率计算,工业企业的征收率将会有更大的降幅,即从原来的2.31%降至1.25%.
3、将原有的商业改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并从原来的7-20%调低到4-15%,下限降低了三个百分点,同样可以通过举例来说明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例:某化工批发企业,2006年收入为150万元,则:
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150万×7%=10.5万元
200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5万×33%=3.465万元
2007年收入仍为150万元,则:
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150万×4%=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27%=1.62万元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因应税所得率的降低,使该企业应税所得额从10.5万元降至6万元,同时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也随之从33%降至27%,因而企业今年可比去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8450元,相当于企业的征收率从2.31%降至1.08%.
4、饮食业大部分都实行核定征收,此次应税所得率的上限仍为25%,但下限从10%调低到8%.
以年收入120万元的小型餐厅为例:
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10%=12万元
200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2万元×33%=3.96万元
2007年,仍取得收入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8%=9.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6×27%=2.592万元。
同样的收入,两个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却有着差别,该餐厅2007年可比2006少纳税13680元。
5、建筑业上限仍为20%,但下限从10%调低到8%.
6、娱乐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上下限均调低;娱乐业从20-40%调低到15-30%.
8、交通运输业原来为7-20%,现将其上限从20%调低到15%.
(二)部分行业保持不变:即其他行业仍为10-30%;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按照10%-20%来征税。
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一些问题
二、企业应该按哪种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之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法规,但并未按法规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的程序和方法: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2、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具体税收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法规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2、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4、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实行按月或者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但是需要提醒企业注意,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确定基础应为各个月份销售收入的累计。
5、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一律适用25%的税率。
6、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法规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法规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来源:中国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