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10〕116号
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办法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后,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医疗费补贴待遇。
二、退休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已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单位破产或以销号方式转制后,按照政策一次性趸缴十年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仍可享受生育保险的医疗费补贴待遇。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均应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四、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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