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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政策

3月份大东区税政例会宣讲资料

 

一、             国税:
1、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8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 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税务机关
 
2
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3
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税务机关
 
4
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主管地方税务局
 
5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税务总局
 
6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7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8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9
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已全文废止)
税务机关
此项为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在《决定》(国发〔2012〕52号)公布范围内。现根据国务院要求,予以一并公布。

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30 号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2013年2月25日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二手车交易税收专业化管理办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税收秩序,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二手车市场等经营单位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现将《辽宁省二手车交易税收专业化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二手车交易税收专业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辽宁省境内(不含大连)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职责范围,依据集中管理、以票控税的原则,做好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工作。市辖区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二手车经营单位)统一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集中管理(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县(市)辖区内的二手车经营单位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集中管理(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单位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开户银行账号证明(后续采集资料);
(四)经营场地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资质证明;
(七)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按月批量供应并验旧购新。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购票二手车经营单位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完备相关手续。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仅限为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八条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
(二)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在核准场所内向买方代开。
第九条 二手车经营单位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开具与车辆交易价格不符的发票。开票价格中不应包括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过户手续费、佣金和评估费等杂费。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含代开,下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实行索证索票制度,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买卖双方个人合法身份证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卖方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六)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协议)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委托出售的车辆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车主授权委托书。
(八)车辆购置税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
(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
(十)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
(十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十二)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齐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方可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查验销售方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或免税手续,重新办理后的完税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否则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但经营性使用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辽价发〔2010〕83号)的规定,与物价部门配合,制定二手车交易增值税计税价格认定机制。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二手车交易价格真实性的核查,对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纳税人申报的相关资料和税务机关采集车辆的相关信息,参照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五条 申报二手车实际交易价格高于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按已申报的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增值税计税依据;申报交易价格低于核定销售额的,按核定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计税依据。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核定二手车交易增值税销售额及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时,纳税人需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所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不征税车辆除外)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次月正常申报时,需申报该笔交易。已纳增值税应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余额可结转后期继续抵减。主管国税机关按次收缴税款后,出具完税凭证,每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纳税人所属主管国税机关抄送售车及缴纳税款信息。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核对信息,做好次月纳税申报审核工作,避免发生多缴或少缴税款的现象。计算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缴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4%∕2
第十八条 对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违反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或未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情形下出具的评估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不接受,并可提请相关主管部门取消该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资质。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在具备办公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派驻人员征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二手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交易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管理,按规定印制封皮,按车逐辆装订存档。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交易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
档案材料包括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所有适用资料。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后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营单位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5、问题解答:
1)临时工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以前销售货物发生退回,发票联次不全,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不可以,发票联次必须全部收回,并标注“作废”字样,才可开具红字发票。
6、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上办税厅暂停使用:3月22日17:30至25日8点
二、地税
1、河道费按季度征收:
3月1日-25日入库上年12月及当年1月、2月
6月1日-25日入库3-5月,9月1日-25日入库6-8月,12月1-25日入库9-11月
2013年3月25日前征收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河道及一并补缴以前欠缴工作,25日前完成无滞纳金。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1)       清单申报:不需审批,到大厅20号窗口领“清单申报表”,其他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2)       专项申报(非正常损失):到综合二科312取表,并准备其他相关资料
3、小型微利企业备案(2013年4月30日前到综合科备案)
以前已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不用备案直接享受小型微利20%优惠税率
以前已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还要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减按50%的政策,需重新备案。
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备案
2013年4月30日前到综合科312室,需要提供税务所出具的弥补年度的审计报告)
5、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备案(2013年4月30日前)
6农产品批发市场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调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7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交强险,因此需要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8、所得税相关内容
A类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2行营业成本、第3行利润总额,没有必然逻辑关系,数据取决于损益表。第6行填允许减免,第8行弥补亏损(季度弥补不需备案,年度汇算时需备案),第12行填小型微利减免额,第14行填建筑安装企业在外地预交千分之二的税,第16行为以前年度多缴纳税款(不用退税,直接填此行)
B类报表:免税是指对外投资取得的免息红利等
9、所得税年度报表申报问题
网页申报:在综合申报表中录入,增加一行,所属期为2012.1.1至2012.12.31,然后再填其他附表,如为B类(核定)只填一张表。
办税通申报:正常
年报需同月、季度报表同时进行申报,如有减免项目,需要在所得税汇算前到综合二科备案
10、问题解答:
1)办公桌椅是否可以零残值?
新税法上没有规定残值率,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一经制定不得随意变化。
由于办公桌椅报废后无人要,无残余价值,因此可以为零残值。
2)2012年多转成本,如何处理?
需要账务更正: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所得税汇算表上调整
(3)     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是否可以报销,计入管理费用?
a.     如为员工招待其他人员的:计入招待费
b.     如为员工自己吃饭的,不可单独记账,差旅费补助80元中已含餐费
c.     出差发生的住宿、交通可凭票据实报销
d.     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备案后可按包干报销执行
(4)     景点门票无章,是否可以入账?
不可以
(5)     发票取得不及时造成先进成本,是否可以?
只要在所得税汇算前取得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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