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会展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会展业是新兴产业,将带动和促进相关服务业的发展,鉴于我省会展业刚刚起步和经营初期遇到的实际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会展企业,从2013年1月1日起,自场馆经营之日起免征三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免税的会展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经省服务业委员会认定的会展企业;
二、会展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专门用于会展业务的房产和土地。
对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会展企业,申请减免税实行“集中上报,一年一批”的办法,减免程序比照中小企业困难减免审批程序办理,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有关政策:
1. 申报方式:A:网上申报
B:手工申报:手工申报企业自行到自助服务区下载年报表(F盘---企业所得税年报表,或网上自行下载),手工申报需在完成当月申报及划款后方可申报,手工报表(综合报表及年报表均需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2. 企业政策性搬迁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特地指出搬迁处置存货,按照正常经营活动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可以在搬迁开始年度次年起,搬迁年度前一年止,停止计算弥补亏损年度,以延长弥补年限。如果企业虽然停止了生产经营,但是有以前年度生产的存货处置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延长弥补亏损的政策呢?实践中可能会引起争议。假如按照即使是处置以前年度生产的存货有所得,也不能选择享受弥补亏损优惠政策,可能不尽合理。例如:企业只有1万元的处置以前年度存货所得,难道就不能享受亏损停止弥补政策了么?合理的执行口径,个人认为应该是搬迁期间只要没有生产出新产品来,就可以享受弥补亏损期限延长政策,如选择该项优惠,在搬迁年度如果有转让以前年度存货所得,则不予弥补亏损,直接缴税。当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计算是否选择该项亏损期限延长政策。
相关文件还有《财税2009年118号文件》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4.企业从事农、林、牧、副、渔项目的,减免所得税应单独合算,减免只针对项目。
5. 财税[2011]70号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6. 企业发生的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修缮、装饰等支出,应按以下原则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发生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扩大面积或提升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等支出的,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别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进行摊销扣除;二是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的改扩建支出,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企业新建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装饰支出应增加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扣除;
四、企业发生的不符合以上三种类型的修缮或装饰等支出,如属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可按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属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可在实际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
注:国税总局要求改建后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但是辽宁省国税局统一改按最低房屋建筑物折旧标准20年计算
7.建安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处理问题如下:
一: 总分包企业分包工程:(例:工程总价100万,总包80万,分包20万)
国税总局要求计算所得税为:
A:总包:100*所得税核定率*25%
B:分包:20*所得税核定率*25%
市局要求计算所得税为:
A:总包:80*所得税核定率*25%
B:分包:20*所得税核定率*25%
注:辽宁省企业按市局要求申报,属市局优惠政策
二:省内公司到外地施工,未办理外管证,在外地按照施工收入全额缴纳所得税的,回到省内,省内可以全额扣除已缴纳所得税,属省级优惠政策
8.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9.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0.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国税:
1. 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所得税核定工作基本结束(所得税核定后利润过大的企业,应按照企业实际利润调整得税,否则税务机关检查补交)
3. 公告解读国税2013年11号,该公告为对2012年40号公告的补充公告
12366常见问题:
1. 迟已申报异常:一般国税系统中已经有数据,需到税务局专管员处查询,系统中无申报数据,需手工申报
2. 远程申报错误号271D:一窗式比对失败,检查自己申报表,如无问题,去税务局查询原因
3. 企业取得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运输发票: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 (国税2005年16号文件)
4.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填写在附表五的34行税收政策优惠明细表中
5. 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6. 关于处理污水免征增值税的文件:财税2008年156号文件、财税2013年23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