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例会:
一、国税
1、 关于道路运输行业增加了印花税种
2、 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业一般人,使用新安装的发票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销售一般人还继续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3、 2013年8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在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地税部门申请开具营业税的红字发票。
4、 营改增后的防伪税控分为:税控盘和报税盘(领购发票和抄报税)
5、 区局开展防伪税控普票核查工作,9月3日前报送文件,采集范围是价税合计大于10万元,开票方是沈阳市的企业,时间是2012年1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与专管员联系上报电子和纸质的以及发票复印件,(纸质和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专管员会核对原始凭证,在纸质上签字。
6、财税[2013]52号文件明确,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① 不超过2万含2万 ②超过2万就全额纳税,不存在差额纳税 ③享受免征税税务局则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想代开则要放弃免税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二、地税
1、 所得税申报表要求申报带有“2012年”字样的新申报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关于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3、沈人社发【2013】78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