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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政策

11月份和平税政例会宣讲资料

 

地税文件:
1、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3]32号                                            2013-10-9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犷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减征期至2015年10月31日。职工个人缴费比率不变。
  
二、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后续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公告
2、和平区地税下周开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核查,目前有800多家企业漏报个税,经核查发现企业有漏报行为的,要做相应处理。
 
国税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2013-10-15
 
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二、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应及时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二)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三)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三、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不包括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15栏)。 
生产企业在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本公告生效后应及时收齐有关单证、进行预申报,并在单证齐全、信息通过预申报核对无误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四、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数据;
  
(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公告,其免抵退税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等文件与本公告相冲突的内容同时废止。 ?
 
附件:
1.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 下载: xls 文件
2.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下载: xls 文件
 
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制定的背景
  为减少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制定了本《公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企业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的前置条件。即:收齐按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退(免)税申报凭证和资料;按规定进行退(免)税预申报;经税务机关预申报审核,企业预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与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
  (二)明确了企业对税务机关预申报审核反馈结果中,因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无与之对应的相关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无法通过预申报审核的处理方法。
  (三)明确了生产企业按本《公告》进行退(免)税申报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税依据,及生产企业在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处理方法。
 
 
  (四)明确了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到期时仍因申报的退(免)税凭证没有相关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无法通过预申报审核的,可以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公告》规定的资料,报送资料后其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限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信息传递问题,给企业造成损失。
  (五)明确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即“先退税、后核销”的企业),不适用本公告,其免抵退税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的执行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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