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秩序,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环境,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沈阳市地税局将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参保单位开展社会保险费专项检查,在实施专项检查前,由参保单位从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先行开展社会保险费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查对象:所有参保单位。
2.自查年度:2009年至2010年两个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有涉及社会保险费违规行为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3.自查内容: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缴费部分,失业保险统筹缴费部分,工伤保险费。
4.自查要求:在2011年7月31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社会保险费自查,对自查发现问题的参保单位,要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关费款,并严格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注明补缴费款的所属期限,填写《社会保险费自查情况确认表》(此表可从沈阳市地税局网站下载,网址:www.sydsj.com),连同费款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确认,自查无问题的参保单位不必填报。
根据参保单位的自查情况,从2011年8月1日起,辖区地税局将届时开展检查,省地税局也将对参保单位进行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社会保险费自查情况确认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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